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是什么?
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监事的法律职责是什么?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
监事会工作人员职责?
监事会工作人员职责:(1)参与公司投融资和**建设方案的研究制定,对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和建议权;(2)对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3)定期听取财务总监关于公司财务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1.整理、归档办公室文档、文件;
2.各类材料、报告的数据整理;
3.接听电话,收发传真;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这个是一般办公室文员的工作职责,不知能否帮到你,如果就是文员,应该差不太多。物业监事会工作职责
1、了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2、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业主代表违反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不称职行为,向街道、社区和业主大会反映;
3、了解物业服务机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4、了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位收益的使用情况;
5、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汇报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6、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反映,或者提出建议和意见;
7、协助社区、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原发布者:周菲菲18
**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及监事的职责监事会职责1、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财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2、检查公司财务,核对企业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等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每年年终,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3、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的数额较大的**、融资、担保、产(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进行监督;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依法做出的决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5、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市国资委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报告;6、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提**讼时,依法向人民**提**讼;7、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提出建议;8、对公司独资、控股子企业及重要的参股公司依法进行监督;9、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主席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2、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3、组织检查、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公司监事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有:
1、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监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3、监事有向监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4、为了查询或调查监事会的专项工作,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档案、文件或约见公司经理人员了解情况。
5、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律、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
6、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章程、本条例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报酬。
7、监事不得开展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8、监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9、监事违反本条例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10、监事在执行职权时超越权限或没有依照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监事长公司法对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我国《公司法》不仅规定了监事会制度,而且给予监事会很高的地位,将监事会定位为代表股东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经营行为的一个公司内部权力组织。我国《公司法》52条和124条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监事会(1999年底全国人大修订《公司法》时,特别修改了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规定,《公司法》第67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派出。”2000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目前国家已向国有独资公司和部分国有重点企业中派出监事会),监事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54条和126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的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在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监事会在监督董事、经理上的重要作用。监事会和董事、经理之间的关系将类似于全国人大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为了实现这种权力的制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扩充监事会的权力,重塑公司的监督权力中心。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建立的监事会机构制度在具体条文上进行了改变,如在德国公司法中,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经理、有权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等等。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赋予监事会上述权力,而主要赋予了对董事、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监督权,这些都是从消极方面的监督权,而缺少从积极方面的职权赋予。因此,为重塑监事会在公司中的监督权力中心地位,可从以下方面尝试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将部分监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事会可代表公司**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等。
其次,扩大和提升监事会的成员构成。除了股东代表(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职工监事)之外,应加上债权人代表(银行监事),债权人代表进入监事会,既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在财务监管方面的专业优势。早在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依照该办法,企业监事会内银行方面的监事由被监督企业设立有基本帐户的银行派出,且一人可以同时担任若干个企业的监事。这项措施的实行改变了银行消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局面,也改善了银企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另外,将公司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设置为监事,加强财务监督力量。(最近已有数家上市公司公告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任董事,更改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任监事。)另外,可以考虑建立监事社会人才库,让符合条件的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即独立监事)加入监事会行使实质性的监督权。
第三,明确监事会的监督核心。借鉴国务院2000年3月15日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使企业经营目标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并协调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四,确保监事的知情权。由于监事(除职工监事外)并不直接介入经营活动,因此,公司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公司主要经营、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第五,提高监事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一是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有关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选配好监事,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二是监事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监事应熟悉公司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掌握**、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独立监事应是财会、审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
第六,正确把握和行使监督权力。监事会的监督要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而不越位,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行使监督职责时,有检查和质询权;对认为违规的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但没有制止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建议权,但没有要求企业执行的权力;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论证时,没有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对企业**、贷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招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2、企业经营运作中的会计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经理人员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在执行决策中是否忠实履行职责,是否发生挪用敛财、违章拆借、擅作担保、转移资财、伪造业绩等违法行为。通过实时监督,纠正损害企业和股东利益的行为。